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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单病种结算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1-12 11:16:39 浏览人数:17人 来源:重庆市巫山县人民医院

县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不断完善医疗保险结算方式,提高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控费积极性,让参保人员得实惠,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67号,以下简称渝人社发〔2014〕167号文件)、《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213号,以下简称渝价〔2014〕213号文件)及《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单病种结算工作的通知》(渝社险发〔2014〕110号文件)相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县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病种结算对象

本次将我县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民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单病种结算管理,民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一级医院单病种结算收费标准执行。我县一级和没有定级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暂不纳入单病种结算管理。

二、单病种结算范围

渝价〔2014〕213号文件和渝人社发〔2014〕167号文件中所列15个病种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范围,其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不涉及“自然临产阴道分娩”、“计划性剖宫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自然临产阴道分娩”定额补助按原规定执行。

三、单病种结算办法

按渝价〔2014〕213号文件和渝人社发〔2014〕167号文件规定进行结算。

四、收费标准

根据渝价〔2014〕213号文件规定,通过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协商谈判,特制定出“巫山县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收费指导价”(见附表)。

五、签订协议

根据渝社险发〔2014〕110号文件精神,县医保中心将“巫山县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收费指导价”报市社保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处备案,同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重庆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单病种结算补充协议》。

六、及时维护,严格流程

县医保中心应及时将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单病种医疗费用医保结算定额维护进医保信息系统。同一医疗机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级别不一致时,以职工医保所属级别为标准。严格按照单病种医保信息系统的医疗费用医保结算定额维护流程、相关信息查询流程操作。

七、加快对接,实时结算

单病种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单病种医疗机构端即时结算系统对接方案(渝社险发〔2014〕110号文件附件4)对HIS系统进行调整,确保按时实现单病种在医疗机构端的实时结算。

八、加强监管,及时反馈

县医保中心要对实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监督检查,纳入单病种结算的病种必须符合临床路径诊疗规范。防止分解住院、推诿病人、减少服务量、串换病种等现象的发生,确保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反馈,对单病种结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妥善处理、分类登记、按时报送县医保中心。

九、总额控制指标管理

2014年已经执行总额控制的定点医疗机构,新签订单病种结算病种额度在原总额控制额度范围内,不另外增加2014年总额控制额度,执行单病种结算的就医人次不计入药事服务费就诊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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